联合惩戒、移送公安、依法刑拘……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人社部门公布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件,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案例1:某制品有限公司持续欠薪被申请破产案
基本案情:2021年07月,因某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支付1名员工工资40000元,人社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该公司拖欠另外两名员工工资29,432元,人社部门于2023年4月17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各方查询,仍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人社部门还陆续收到该公司另外14名员工投诉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办理情况:虽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公司一直未停止生产,陆续招用员工,滚动欠薪。经人社部门会同相关执法机构磋商后形成意见,人社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各债权人,包括欠薪员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已于2023年12月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典型意义:对于存在持续欠薪、滚动欠薪等问题的企业,拒不履行人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的,人社部门可以以行政处罚债权人身份申请其破产,让欠薪员工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切实维护欠薪员工的合法权益,有效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营造风清气正的用工环境。
案例2:某商住楼项目实际施工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因有农民工反映在某商住楼项目上被拖欠工资,人社部门向农民工代表及承包人进行了核实。最终确认,该项目拖欠20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700余万元。经各方协调,项目建设单位武汉某控股有限公司向挂靠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胡某支付了85万元,用于解决前期欠薪问题。但胡某收到该款项后,仅将部分款项用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更有甚者,其将其中10余万元转至其妻子账户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
办理情况:人社部门向胡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胡某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胡某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先后三次联系胡某,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另查明,胡某在其妻子的银行账户中仍有30余万元的存款。
鉴于胡某作为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人社部门于是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5月10日,胡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责令继续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法院之所以对胡某从轻判决,其中原因之一是胡某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能够改变态度,主动筹集资金,解决了部分农民工工资。
典型意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既是劳动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后,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的刑事犯罪行为之一。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服务、保驾护航,也离不开刑事司法机关的有效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便于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向相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深挖案件线索,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在治理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落实两法衔接机制,可以有效地扩展行政执法的深度、力度,有效地震慑违法行为人,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工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3: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8日,人社部门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于10月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于2023年9月底停止营业,该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王某等3名劳动者2023年7月至9月工资共计34404元。
办理情况:10月25日,人社部门向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10月29日前支付拖欠的3名劳动者工资共计34404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鉴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可处置的资产,且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10月31日,人社部门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与执法部门协同处置,目前该公司已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定工资支付方案,该公司将按照方案如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到期未履行,公安机关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另一种的违法情形。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权力。如果行为人有可支配的金融机构存款或权利凭证、可处置的非家庭生活必需的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或出现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挪用应当用于工资支付款项等情形,将被认定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出现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有可处置的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切不可较长时间无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4:某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人社部门收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某公司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于当日依法受理立案。经调查核实,某公司由于公司管理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该公司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周某某等49名员工2022年8月、9月、12月和2023年3月工资共计1292694.98元。
办理情况:2023年6月,人社部门向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该公司仅支付2023年3月份工资334599元,另有一名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仍拖欠48名员工2022年8月、9月和12月工资935381.4元。7月6日,人社部门向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因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人社部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人社部门高压态势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下,7月7日,某公司已经将拖欠员工的2022年8月、9月和12月工资935381.4元发放完毕。
典型意义:人社部门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对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者发现行为人涉嫌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以及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处理,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前介入指导。本案中,人社部门在发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存在欠薪风险隐患,且该案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故提前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在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处置下,员工的工资得到妥善解决,有力维护属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治欠薪,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人社部门将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总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格执法,依法惩处欠薪行为,营造对欠薪“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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